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农民,辛集市耀腾工程队业主。
委托代理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广高速衡大段施工合同段LQ1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司法局干部,住衡水市。
第三人河北预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
负责人张为民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有,衡水市桃城区求实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交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广高速衡大段施工合同段LQ1项目部,第三人河北预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春权
审判员 郝连棣
审判员 白会卿
书记员: 刘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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