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李大兵
张某某
刘振清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兵,农民。
被告张某某(被告李大兵之妻),农民。
被告刘振清,退休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大兵、张某某、刘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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