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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焦淑芳(已故)与黑龙江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动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
再审被上诉人(再审第三人)焦洪伟。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上诉人(再审第三人)李桂云。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奉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广。
原审被告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贵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某某、焦淑芳(已故)诉原审被告黑龙江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动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2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法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2015年11月13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景春,再审被上诉人焦洪伟、李桂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帅秀海,原审被告黑龙江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克君、王文广,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邵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东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2012)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冯艳文 代理审判员  朱 丽 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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