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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