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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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