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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起、张某某(反诉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诉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起、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刘某起
张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凤娟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保定市北市区东方家园C区2栋3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高阳县师范教师,住,
被告刘某某,住高阳县。
被告刘某起,住高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凤娟,住高阳县。系万达染厂会计。
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起、张某某(反诉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在2015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刘某某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72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刘某某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72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李晓丹

书记员: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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