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张继稳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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