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国,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贵(系刘振国父亲),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山,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同印,河北临漳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景,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魏县。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法定代表人:倪进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肖秀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振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2700.87元;二、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振国经张某介绍,到徐成林个人承包的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区东古城小学工地(翰唐分校)地下操场工程,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2016年5月13日,刘振国在工地地下操场维修柱子过程中,突然支架坍塌,导致其从支架上跌落,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振国到河北省胸科医院诊治。事后得知,徐成林与张雪景系合伙承包工程关系,且均没有承包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对劳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而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在徐成林和张雪景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发包、承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振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安全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徐成林、张雪景和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成林辩称,徐成林不是该工地的承包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振国作为成年人,高空作业未带安全头盔和保险绳,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张雪景辩称,该工程合同虽是本人所签,但工程款都打给了徐成林,合同实际履行人是徐成林和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张雪景与刘振国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刘振国违章作业,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涉及的工程承包方雇主依法应当对刘振国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内墙涂料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发生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连带责任,也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刘振国主张的部分损失无法律依据。刘振国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医疗费收费收据一张;2、河北省胸科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3、临漳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4、河北省胸科医院住院病历十八页;5、临漳县医院住院病历十二页;6、临漳县中医院费用清单二页;7、徐成林、刘振国协议书一份;8、证张某飞白某勇书面证言二份;9、护理人身份证明二份。经质证,徐成林对刘振国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7、9有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证人应出庭参加质证;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张雪景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7无异议。其他同徐成林的质证意见。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徐成林的质证意见。徐成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工程罚款通知单一份。经质证,刘振国对徐成林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存在关联性。张雪景对徐成林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有异议。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对徐成林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张雪景未提交证据。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内墙涂料承包合同一份;2、徐宾、张雪景领取工程款证明十一页。经质证,刘振国对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徐成林对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徐成林是该工程承包人,也不能证明与张雪景是合伙关系。对证据2其中一张张某飞代徐宾签字的收据有异议。张雪景对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对证据2有异议。经审查,刘振国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徐成林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刘振国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将北京实验二小石家庄瀚唐分校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张雪景,并签订了内墙涂料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给了张雪景和徐成林。徐成林接受刘振国在该工地提供的劳务,并支付其劳动报酬。2016年5月13日,刘振国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地下操场工地高空维修柱子过程中跌落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5月13日至5月31日在河北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40448.06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在临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2458.17元。误工期限为(23天住院+90天休息)日,营养期限为30日,护理期限为23日。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为刘振国垫付河北省胸科医院的医疗费29448.06元.刘振国为农村居民,由妻子赵书艳护理,赵书艳是农村居民。另查明,徐成林与徐宾系同一人。
原告刘振国与被告徐成林、张雪景、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山、被告徐成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同印、被告张雪景、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肖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将北京实验二小石家庄瀚唐分校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张雪景,并签订了内墙涂料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给了张雪景和徐成林。徐成林接受刘振国在该工地提供的劳务,并支付其劳动报酬,应认定该工程由张雪景和徐成林合伙承包,刘振国和张雪景、徐成林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刘振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义务,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就贸然作业,对自己的受伤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责任的25%。张雪景和徐成林无建筑资质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没有保障安全的劳动条件,没有注意安全管理义务,对刘振国的损害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5%。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选任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张雪景和徐成林承揽施工存在过错,和张雪景、徐成林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振国的损失数额为:1、在河北省胸科医院花医疗费40448.06元,在临漳县中医院花医疗费2458.17元;2、误工费因刘振国没有固定收入,也未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参照评定的误工期间,为21987元÷365天×误工期间113天=6806.93元;3、护理费因由其妻子赵书艳护理,护理人为农业户口,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1987元÷365天×护理期限23天=1385.4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住院23天=1150元;5、营养费酌情确定为每天50元×营养期限30天=1500元;6、根据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交通费酌情确定为800元;刘振国的损失总额共计54548.64元,应由张雪景、徐成林承担80%,即54548.64元×75%=40911.48元,因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已垫付费用29448.06元,徐成林、张雪景应实际赔偿刘振国11463.42元。刘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成林、张雪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463.42元;二、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刘振国负担300元被告张雪景、徐成林负担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举
书记员:李亚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