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卢志京(河北石家庄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
赵玮(河北石家庄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志京,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