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民 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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