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民 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书记员:王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