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左保平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马宪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保平。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宪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铁铸,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左保平、人保忻州公司、人保野北服务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保野北服务部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志杰
审判员:刘胜玉
审判员:张立文
书记员:刘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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