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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左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左保平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马宪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保平。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宪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铁铸,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左保平、人保忻州公司、人保野北服务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保野北服务部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志杰
审判员:刘胜玉
审判员:张立文

书记员:刘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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