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汪某某
汪美平
汪建洪
黄某某新开镇卫生院
吕林华(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美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洪。
四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新开镇卫生院,住所地黄某某新开镇。
法定代表人吕红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林华,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新开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为335.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为335.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汪美平、汪建洪承担。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廖刚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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