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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诉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刘成(又名刘洪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世义,村委会主任。
刘成(又名刘洪成)与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春发独任审判,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勾慧泽,被告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世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有泊头市郝村镇农经站鉴证并经公证处公证,而且被告对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也无异议,本院对于该合同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成(又名刘洪成)与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有泊头市郝村镇农经站鉴证并经公证处公证,而且被告对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也无异议,本院对于该合同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成(又名刘洪成)与泊头市郝村镇双庙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审判长:马春发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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