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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
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胡宵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洋溪镇,注册号420581000008208。
法定代表人:冯清波,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宵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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