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付,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洲,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叶,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常保国,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94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建,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西城街。负责人:纪文双,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付与被告常保国、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付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原告刘成付负担。
审判员 郑文肖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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