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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书与沈某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成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某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成书与被告沈某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成书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成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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