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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城县炮梁乡雀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炮梁乡雀沟村。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村村主任。

原告刘成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成负担。

审 判 长  庞雪峰 审 判 员  郭金元 人民陪审员  曹继红

书记员:郭晓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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