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康、肖保枝,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卞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张武柯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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