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萍
孙立升
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吕某
闫利群
吕某某
原告:刘某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植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植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鹤大公路170号。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植场村346号。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南山办事处第四居民委员会6组。
原告刘某萍与被告吕某、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某萍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萍以与被告吕某某、吕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萍以与被告吕某某、吕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萍负担。
审判长:李生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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