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夺,住址兰西县。
原告:陈某某,住址兰西县。
原告:韩某某,住兰西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住址兰西县。
被告:王某奎,现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夺、陈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王某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忱 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
书记员:张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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