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A-1号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张寺窑135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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