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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沧州市朝阳大街1号万大家具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98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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