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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孟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良,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晨阳、宋佳。
被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涛

书记员: 代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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