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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被告:仝某某。被告:尚计乱。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仝某某、尚计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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