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淦,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书娟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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