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玮,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雷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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