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清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45610X,营业场所宜昌市猇亭区桐岭路8-1号。
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清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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