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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有、黑龙江省同江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刘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黑龙江省同江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葛安禄,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有、黑龙江省同江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磊

书记员: 褚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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