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原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满特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委。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道街。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购房款是4万元,但原告刘某某却少给了1千元,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对徐某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能认可。因为徐某某如果不同意减少1千元房款,当时就应该向刘某某提出其主张,要求刘某某补交购房款,或者拒绝将房屋交付。但实际情况是徐某某当时就收下了3.9万元购房款,并在协议上签字,将房屋及房证土地证均交付给了刘某某。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应视为其已经同意了刘某某的将4万元购房款变更为3.9万元的主张,双方最终协议的购房款就是3.9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27日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某已经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徐某某就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徐某某应当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履行与原告刘某某2008年5月27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某某办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办事处**委乙拐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购房款是4万元,但原告刘某某却少给了1千元,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对徐某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能认可。因为徐某某如果不同意减少1千元房款,当时就应该向刘某某提出其主张,要求刘某某补交购房款,或者拒绝将房屋交付。但实际情况是徐某某当时就收下了3.9万元购房款,并在协议上签字,将房屋及房证土地证均交付给了刘某某。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应视为其已经同意了刘某某的将4万元购房款变更为3.9万元的主张,双方最终协议的购房款就是3.9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27日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某已经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徐某某就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徐某某应当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履行与原告刘某某2008年5月27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某某办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办事处**委乙拐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佟丰
审判员:王晓荣
审判员:贾敬云
书记员:郑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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