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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冯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学院路建设大街东47号路南金都郡府1号门市。

原告刘某某、冯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冯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冯某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冯某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书记员: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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