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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厚与芦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忠厚,男,汉族,1987年10月生,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芦某,男,汉族,1979年7月生,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马秀芳,女,汉族,1951年10月生,住伊春市,系芦某之母。
再审申请人刘忠厚因与被申请人芦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忠厚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忠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忠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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