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彩虹,女,1970年9月3日,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宗铉,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光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法务行政经理。原审被告:赵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佳木斯市前进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香兰监狱。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由于客观原因,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华彩虹的上诉请求,于2018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彩虹、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80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辉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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