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贤,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双方于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0月13日庭外和解)。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书记员: 乙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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