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成年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晓静 人民陪审员 崔 龙 人民陪审员 陈 祥
书记员: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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