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系死者吴家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良才,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左红银,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志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岢璠,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恩施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3年12月27日申请对被告向某肇事时驾驶的鄂Q10783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牌为鄂Q0681挂),扣押于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被告向某提供150000元现金反担保,要求变更对被告向某肇事时驾驶的鄂Q10783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牌为鄂Q0681挂)的保全措施为查封鄂Q10783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牌为鄂Q0681挂)的所有权,交给向某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或者作其他处分。
本院认为,被告向某提供反担保要求变更鄂Q10783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牌为鄂Q0681挂)查封方式,原告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对被告向某肇事时驾驶的鄂Q10783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牌为鄂Q0681挂)的扣押为予以查封其所有权,交向某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先清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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