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案款。
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96号广悦商业写字楼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曾跃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瑛珊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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