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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巩发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被告巩发强。
委托代理人常秀仁,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好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临南镇李家村21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巩发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国徽 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 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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