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红某,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白红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5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白红某名下大众牌鄂Q×××××号小汽车一辆,不允许买卖。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函号:xxxxxx)。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白红某名下大众牌鄂Q×××××号小汽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刘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尤珍春 审判员 姚贤吉 审判员 彭 勇
书记员:姚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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