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德行天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I-3、I-4、I-5(创业道2号)。
法定代表人:党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德行天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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