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某某
蒋某某
刘某某
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吴贺霞(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蒋某某,农民。
原告刘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化市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江,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
组织机构代码:73438574-7。
委托代理人吴贺霞,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遵化市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凌云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张夫美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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