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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民、田某某与孙某某、王新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志民。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巧。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民、田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刘新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立忠、审判员贾谊、人民陪审员史成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完毕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志民、田某某于2012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民、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刘志民、田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刘立忠
审判员 贾谊
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

书记员: 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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