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住望奎县。
原审第三人:何金科,住重庆市江津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原审第三人何金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陈玉娟 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孙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