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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何金科与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某某
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何金科
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
杨某
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住望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金科,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何金科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振娟,上诉人何金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华露,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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