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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刘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淑娟,黑龙江众龙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现住绥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某某,现住绥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本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王某某和付某某共同对徐某某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徐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王某某、付某某辩称,对徐某某的伤其二人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申请人徐某某辩称,自己是无辜受到伤害,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刘某某认为徐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均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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