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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与陈某某、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志峰
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卢某某
卢宣林

原告刘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卢宣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峰与被告陈某某、卢某某、卢宣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卢某某、卢宣林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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