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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志峰
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志峰,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峰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峰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峰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峰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峰承担。

审判长:刘晓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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