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坤
隆某某广播电视局
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冯占银
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志坤。
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孟春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占银。
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坤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坤、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的委托代理人翟立龙、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占银、张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的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演播大厅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无争议。关键是谁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应有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辩称应由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的房屋损坏是由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完全是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和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是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当初设计时考虑不周造成的,为此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从邢台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看,原告北房墙体裂缝主要表现为沉降裂缝,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演播大厅距原告北房基础较近,演播大厅荷载大,对原告北房地基产生附加应力有关。由此可见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所建的演播大厅存在关系,为此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作为权属部门,也是该工程的委托设计单位,其在设计时没有周全地考虑到周围的相邻关系,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称原告的房屋损坏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这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提交的证据和邢台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看,均不能认定原告的房屋损坏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造演播大厅施工中存在过错。为此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应对原告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赔偿原告刘志坤房屋损坏修复费、鉴定评估费共计4571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志坤对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的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演播大厅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无争议。关键是谁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应有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辩称应由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的房屋损坏是由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完全是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和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是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当初设计时考虑不周造成的,为此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从邢台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看,原告北房墙体裂缝主要表现为沉降裂缝,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演播大厅距原告北房基础较近,演播大厅荷载大,对原告北房地基产生附加应力有关。由此可见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所建的演播大厅存在关系,为此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作为权属部门,也是该工程的委托设计单位,其在设计时没有周全地考虑到周围的相邻关系,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称原告的房屋损坏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这从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提交的证据和邢台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看,均不能认定原告的房屋损坏系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造演播大厅施工中存在过错。为此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应对原告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赔偿原告刘志坤房屋损坏修复费、鉴定评估费共计4571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志坤对被告河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隆某某广播电视局负担200元。
审判长:褚瑞华
审判员:赵彦军
审判员:李海申
书记员: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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