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系上诉人刘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金鸡北大街208号。组织机构代码:80981082-5。
负责人:陈彦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英,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2017年1月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4元,共计186元,均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新强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高彦明
书记员:刘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