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候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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