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碧玉街18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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