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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等与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原告:李风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原告:姚拉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张俊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王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陈双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县,
原告:杨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原告:甄平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以上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建,隆尧县隆尧镇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大市口村丰达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697562088L。
法定代表人:王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士举,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风辉、姚拉灶、张俊超、王少辉、陈双奎、杨少华、甄平国与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风辉、姚拉灶、张俊超、王少辉、陈双奎、杨少华、甄平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风辉、姚拉灶、张俊超、王少辉、陈双奎、杨少华、甄平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风辉、姚拉灶、张俊超、王少辉、陈双奎、杨少华、甄平国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郝春刚 人民陪审员  镡立格 人民陪审员  宋学敏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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